注意!旧规废除并不意味教辅政策变化
近日,一则《教育部正式宣布废除〈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帖子在微信朋友圈疯传,取得了10万+的关注度。文中提出,《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废除,意味着《通知》内容“存在问题和弊端,教辅出版需要教材社的授权才能进入到目录的条款是不合理的”,“应该归还学校选择教辅的自主权”。这一理解引发了业内的广泛议论,也引起有关部门与机构的关切。
文中提到的背景事件是,2018年1月26日,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了《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通知宣布失效一批不利于“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最受出版业关注的是,宣布废除了2012年教育部、原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
2012年,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对于教辅出版市场来说是极为关键的文件,文件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使用进行了规范,提出建立健全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办法,组织成立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各地市教材委员会“从本省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中,一个学科每个版本选择1套教辅材料推荐给本地区学校供学生选用”。同时规定:“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教科书编写出版的同步练习册,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教辅授权和教辅评议由此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据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副研究员鲍红介绍,2013年秋,除北京外,几乎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执行四部委的通知,整个系统征订市场,凡是同步类教辅都须取得教材社的授权,教材社迅速完成了系统教辅的授权。系统授权巩固之后,教材社开始对评议公告之外的市场类教辅进行授权。
山东教育出版社教辅中心副主任胡明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通知》的废除,并不是教辅授权和评议制度错了,而只是因为这个《通知》没有必要了。2015年8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了《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对教辅的编写、出版、评议、定价、授权都作了规定。《管理办法》是比《通知》更为权威的规范性文件,《通知》自然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有出版业内人士提到,近几年教辅出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以曲一线、绿卡图书为代表的民营策划商推出了一批精心研发的教辅图书。这些图书虽然没有进入评议目录,但在市场上获得了良好的口碑和不错的销量。然而,这不是质疑、取消教辅评议制度的理由。事实上,教辅评议从价格、用纸、印张,以及与实际教学的配合程度等方面都作了考虑。一本非评议教辅的平均价格是评议教辅的5倍以上。如果没有教辅评议制度,学生家长买书的负担至少要乘以5,而其中也隐藏着更大的腐败空间。评议制度对教辅与教学的配合程度也作了要求,一些简单迎合学生需求但对学生长远发展不利的图书,也上不了评议目录。与此同时,关于教材社是否有权授权、授权条件、侵权界定标准等问题的争议一直都存在。这也是该推文会引起热议的原因。
教育乃国之大计,教育出版的政策一向牵动业内外的神经。在深化“放管服”背景下,一批旧规被废除是正常现象,但对政策的解读还需前后联系,审慎领会。
〖 附件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教育厅(教委、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8月3日
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与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出版物,包括:教科书同步练习类出版物,寒暑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考试辅导类出版物。其产品形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三、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管理
(一)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依法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对外合作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和一号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教辅材料主要编写者应当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经验且熟悉相关教材;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不得组织编写有偿使用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中小学教辅材料。
(四)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开发供学生免费使用的教学辅助资源。
四、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刷复制管理
(一)出版单位应优先选择通过绿色印刷合格评定的印刷企业印制中小学教辅材料。
(二)出版物印刷复制单位在承接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制业务时,必须事先核验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制手续,手续不齐或无效的一律不得承接。
五、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
(一)中小学教辅材料须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发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发行。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单位不得委托不具备发行资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
(三)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中,不得搭售中小学教辅材料。
六、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管理
(一)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制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规范要求。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管理机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发行的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七、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的指导,组织成立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下设学科组。学科组负责按照教科书选用程序对进入本地区中小学校的教辅材料进行初评排序,并提出初选意见,提交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审议后进行公告。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种类主要是与本地区使用的教科书配套的同步练习册,也可根据教学需要评议推荐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凡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应控制内容容量,避免增加学生负担。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学科、年级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个学科每个版本教科书配套同步练习册送评数少于3种的,该版本该学科不予评议。
提供学生免费使用教辅材料的地方可自行确定使用教辅材料的种类和范围,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三)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要确保专业性和代表性。教辅材料的评议推荐要做到机会均等、过程透明、程序公正。教辅材料编写人员和被评议的教辅材料出版人员不得参加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工作。
(四)省级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结果报教育部备案,抄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
八、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管理
(一)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购买与使用实行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二)各地市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当地教育实际和教科书使用情况,按照教科书选用的程序,从本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中,一个学科每个版本直接为各县(区)或学校推荐1套教辅材料供学生选用。地市教辅材料推荐结果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其他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得统一征订或提供代购服务。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九、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议公告目录内的教辅材料价格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主管部门要会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列入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价格监管。
(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议公告目录以外的教辅材料,由出版单位自主定价。在每学期开学前,出版单位要在本单位互联网页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所出版的所有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情况,包括开本、印张数、印张单价、零售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印制、发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教科书等作品编写出版同步练习册等教辅材料,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十一、中小学教辅材料监督管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有关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发行、使用和价格中的违规情况,由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并按各自的管理职责调查处理。
(一)对违反本办法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对违反本办法,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或变相提高进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定价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各地要建立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有关工作顺利开展。
十三、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行政管理职责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印发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出联〔2001〕8号)、《新闻出版总署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新出联〔2001〕26号)同时废止。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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